青岛市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,符合办理条件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房租缴纳。
一、办理条件
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。
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,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。
二、申请材料
提示:支持电子证照。电子身份证、电子营业执照、不动产权证书、不动产登记证明、结婚证、离婚证等,可通过“爱山东”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,办理业务及咨询。
(一)《青岛市住房承诺书(授权书)》:点此下载
(二)身份证明材料原件:
1.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;
2. 委托他人办理的,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,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:
(1)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,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;
(2)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,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;
(3)委托其他人办理的,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。
(三)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,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;
(四)职工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,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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